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单位有一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我现在按国税发〔1999〕58号给处理您看是否妥当,该员工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退休共36个月,在此期间共支付144000元,退养期间单位部分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部分社会保险每月为445元36个月共计16020元,
144000/36-445-3500=55,适用税率3%
应纳税额为(144000-445-3500)*3%=4201.65元
应支付额为:144000-4201.65-445*36=123778.35元
同时请问一下该文件是否有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的算法不正确,需要加入当月工资就正确了。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丙还有15个月至法定离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15000元。丙当月工资为1000元。
(1)确定适用税率15000/15+1000-800(现在按3500元计算)=1200元
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2)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15000+1000-800(现在按3500计算)×10%-25=1495元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