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想问一下,白酒生产企业,白酒送检是否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增值税按下面的文件处理,消费税需要视同销售。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中涉及使用自产货物有关的包括: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②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质量检验、化验以及改进一类的实验,应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将自产产品大量用于研制,则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