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我司开办期刚刚结束.
一、我们理解:原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是要一次性摊销,而税法可以分成两种方式:1,一次性摊销,2,在不少于3年内分次平均摊销.我们的理解对吗?
二、另外,如果我们在账务处理上采用一次摊销,而在税法上采用分次摊销,只需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上一次性税前调整就可以了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一、理解正确。
二、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