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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减值

2012-02-16 14:50:11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我公司将部份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转出,固定资产经评估后减值,账务处理时记入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请问这部分评估减值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否需要做资产损失报批到税务部门;无形资产评估后增值,账务处理时记入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请问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后是否需要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固定资产经评估后减值的损失需要经税务机关备案审核后才能税前扣除;无形资产评估增值不需要做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资产的评估增值不能调整资产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不应该的,公司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确认所得,不征收所得税,但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以历史成本价为原价,因评估增值多提折旧、多摊销的费用、多转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据实调整;一种是综合调整法,即按不超过10年期限平均调整所得。
请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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