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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减值的处理

2012-02-24 11:31:26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在上市重组过程中,我公司将所属分、子公司的资产评估后,投资到我公司出资组建的一家新公司。其中:

1、分公司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打包进行评估后评估增值,我单位将该评估增值的部分记入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如果转让价格不公允,则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请扣除。公司对于该批资产有资产评估报告,因此可依据评估报告的价值确认转让价格是公允,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减值,我单位将该评估减值的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请问该部分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公司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确认所得,不征收所得税,但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以历史成本价为原价,因评估增值多提折旧、多摊销的费用、多转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请问:以上所述资产减值、增值的处理理解是否正确?减值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到税务机关审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评估增值后的资产,是否可以在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评估增值不是损失,怎么还用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呢?
2、评估减值的部分需要按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后损失允许税前扣除。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如果还在本企业使用是不用确认增值所得,并且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如果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就需要视同销售就增值的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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