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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晋煤矿向井下架设供电线路、铺设排水管路、压风管路等所耗材料是否抵扣进项税的请示

2012-03-21 13:17:24
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老师,你好!

白山市振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晋煤矿,于2010年进行水力机械化采煤技术改造,井下脱水,水采旱提,闭路循环,实现零排放,打造首批国家级绿色矿山企业。取消了原已采用的巷柱式采煤方法,大幅度提高矿井回采率及生产能力,达到环保节能的效果。此项目立项得到吉林省工信厅、白山市工信局及白山市安监局的批复, 得到吉林省科技厅的认可,并给予50万元奖励资金,得到了国家财政4700万元多项资金的支持。矿井改造后由年产原煤20万吨达到年产45万吨。为了满足矿井提升能力的要求,矿井各大系统的生产设备也都进行了改造和更新。2010年1月开始至2011年10月末,三井水采改造项目竣工投产,通明扩大区正在改造建设当中。各大系统改造如下:

1、架设供电线路。进行供电系统改造,更换了开关柜、变压器等设施,沿井筒向井下巷道架设了供电线路,将电流输送到井下,从6000V电压变为660V电压,以供井下所有机电设备使用。

2、铺设排水管路。进行排水系统改造,井下新增加了水泵,并铺设了排水管路,由井下水仓通过排水管路将水排到地面。

3、铺设压风管路。进行压风系统改造,向井下铺设了压风管路,由压风机通过压风管路将压力风输送到工作面,以供井下设备使用。

4、由于采用水力机械化采煤,购置了高压泵,在井下巷道铺设了高压供水管路,形成高压供水系统,通过水枪,用于水力采煤。再进行煤水分离,形成闭路循环,实现零排放。

5、为保证东晋矿排水井供电安全,由排水井(地面)至东晋矿(地面)新建了备用供电回路。

煤炭企业机电设备分为七大类:电力设备、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传导设备、工具仪器、文化用具、医疗设备。其中传导设备包括管路、线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所述“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都不得抵扣销项税,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上述所述1-4项资产都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会改变其性质和形状,第5项参照供电企业的输电线路,都属于动产范围,为此本企业认为上述资产所消耗材料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件所述“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虽然上述1-4项供电线路、排水管路、压风管路、高压管路都是沿井筒及井下巷道铺设的,但他们不属于井筒及巷道的附属设施,不为井筒和巷道服务,而是为井下机电设备供电、排水、动力用风、水力采煤所用,只是将井筒及巷道作为一个通道,形成煤矿各个完整的生产系统,本企业认为也可以抵扣所消耗材料进项税。

综上所述,本企业现已将上述管路、线路的安装所消耗材料的进项税已从销项税中抵扣,不知正确与否,望给与准确批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个人认为也是可以抵扣的属于生产设备,不过建议贵司还是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听取他们的意见,以免造成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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