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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业务差额纳税问题

2012-03-26 10:51:07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国务院令第540号文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是说现在运输业务都可以实施差额纳税了吗?但是试点物流企业政策也是实施差额纳税。那试点物流企业是否还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运输业务都可以实施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可以抵扣进项税;取得非试点企业的发票可以差额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

(三)销售额。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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