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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问题

2012-03-30 17:36:25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单位是煤炭企业,远离市区12公里,2011年6月9日在大井区成立区委会.从开业到现在没有交过房产税,2012年3月20日地方税务局要我们补交2011年1月1日,税率为自用房产: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扣除30%,适用税率为1.2%;出租房产: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适用税率为12%.请问井下巷道是否征收房产税?我们的城建成税过去是1%,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5%,2011年7月1日以后为7%,城建税从1%上升到7%,符合规定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井下巷道不能供人在其中工作或学习,也不能储存物资,所以不用缴纳房产税,您可以参考下面的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

1987-03-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城建税的税率按下面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5]19号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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