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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处理

2012-04-01 11:25:31
提出如下问题:
本公司是一出版企业(增值税率为13%),为了品牌促销,会外购一些产品(增值税率为17%)或以本公司自产的出版物(增值税率13%)作为礼品向客户赠送。请问外购产品作为礼品赠送时进项税是按13%还是17%进行抵扣?外购产品和自产商品的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外购产品视同销售销项税适用什么税率?分别在哪些文件里有相关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需要看货物本身是13%还是1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可以参考增值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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