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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支付以前年度费用的财税处理

2012-04-06 16:59:36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开采原铁矿的矿山企业,我企业1#采区由于土地使用者(村子)对原已签订的赔偿协议要求从订,双方于2009年就开始争议,我企业1#采区2009年就停采,经多次协商一直未得到解决,2012年2月28日在市委、市政府积极协调下,经三年艰难谈判,于2012年2月28日才对补偿金额达成一直,签订了三方(含国土资源局)协议。致使补偿金额2012年2月28日才正式确定并支付。补偿金从2006年至2012年共计533万元,当初矿山开采时已对土地进行了一次性补偿,补偿费企业按矿山开采年限进行摊销。现又发生补偿费,2011年和2012年的补偿费能税前扣除。问:2006年到2010年费用是否也能在2012年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三年内的经向税务机关申请是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因未列支此项费用多交的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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