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于2010年将某项资产转让给外省的关联企业A,转让价款是按市场价格确定的,但金额达5000万元。但由于该关联企业A资金十分紧张,造成该5000万元从2010年至今一直挂账即在我公司账上体现为“应收账款”。
请问老师,现在刚好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该笔应收款需:1、按借款处理吗?即需补缴利息的营业税?2、若要的话,不是要调增应纳所得额了?3、或者是,不需任何纳税调整?
请老师,给予详细讲解,并给出具体的税法依据。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企业正常的往来款项挂账时间超过三年没有涉税风险,但如果是收入挂账、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及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涉税风险。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作为关联借款要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确认利息。交纳营业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公司股东如属于企业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方,公司股东借款而不收取利息不符合经营常规,构成关联交易,无论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均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如果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