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原为一人投资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进行了股权转让,把公司股份的20%转让给了一家内资单位,转让时为平价转让,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公司决定把自然人股东剩下的8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另一家单位。想问老师,在自然人股东全部转让给单位后,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如何缴纳,若在2010年之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200万元,截止到目前的未分配利润为400万元,那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计算缴纳,是不是要按转让的时间来分别计算个人的所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自然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价减除原始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日,留存收益转化为资本利得,应体现在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中。即如果有留存收益则不能平价转让。按转让的时间分别计算个人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有关代扣代缴的规定: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