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磷矿石探矿企业,探矿已达7年,目前正在办理采矿证。探矿中,每年有一部分坑探中代采矿石,即有生产和销售,一般纳税人,缴增值税。请问:由此发生的生产物资进项能不能增值税抵扣?有关生产费用处理有什么特殊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请参考下文分析抵扣,拿不准的可以到税务局,让税务人员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还对此做出专门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