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院将子公司重组为分公司,因不具备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在所得税中只能执行一般性重组,重组过程中,是否要执行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重组后连续12个月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因为子公司的经营业务已萎缩,目前只在筹建办公大楼,在这种情况下重组,是否符合一般性重组的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一般重组没有上述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