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我单位所属分公司是一家酒店,我单位在该分公司消费50万,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合并时,酒店账上记收入50万元,我单位记管理费用招待费相互抵消,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合并后营业收入和管理费用各减少50万元;现税务认为这样处理不当,多列支了业务招待费,要求我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请问是否有关于此方面的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报表汇总为简单的合并,对冲内部往来、内部销售收入(总公司)及销售成本(分公司)。将分公司的营业收入与总公司的招待费用相互抵消,没有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