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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礼品视同销售问题

2012-05-08 18:06:36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属于港口服务业,不缴纳增值税。平时购入烟酒等礼品赠送客户,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处理。在年终所得税纳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要视同销售处理?填入附表一中的视同销售收入,然后按相同的金额填入附表二视同销售成本?如果这样填写是正确的话,那么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四条,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征收率3%。我公司是否还要缴纳增值税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外购礼品、纪念品用于赠送客户增值税有两种处理观点: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进项税不能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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