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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的核算与进项转出

2012-05-13 11:59:3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在144758问题中,可能我没叙述清楚,再向您请教!

2010年度甲公司(矿产)购钢材数吨打造船舶,其钢材进项在甲公司抵扣,资产属于甲公司,由于甲公司没有营运权,营运由乙公司(船务)负责。当地税务局告知,由于甲公司抵扣了钢材进项,所以船舶只能为甲公司的生产运输服务,不能对外经营,如对外有运输收入,需征收17%的增值税。在2012年以前,打造的船舶一直为甲公司运输服务,未做收入,成本也在甲公司核算。2012年度甲公司成立集团公司,乙公司属于旗下子公司,子公司需独立核算,请问1:乙公司的船舶对外运输收入属于甲公司还是乙公司:2:如属于甲公司,是否征收17%的增值税3:如属于乙公司,原抵扣钢材进项是否需要转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如果所有权没有转移,对外的运输收入属于甲公司;如果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子公司,收入属于子公司。
2、即使属于甲公司,也不应当征收增值税,而是缴纳3%的营业税,除非是上海已经营业税盖增值税试点地区。
3、如果甲公司把此船投资或销售给乙公司,则乙公司不能抵扣进项税,因为是用于运输劳务,属于非增值税的劳务,如果抵扣了进项税,需要转出。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可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专家回复
船舶取得的收入如果是缴纳营业税的,那么运费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如果船舶取得的收入是缴纳增值税的,那么取得的运费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下面是所有的不能抵扣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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