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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摊销问题

2012-05-16 10:29:50
提出如下问题:


一国有企业1997年进行了公司制改制,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土地证使用期限也是50年;2007年该公司上市,国家对土地进行了重新评估,该公司按照评估价值支付了土地使用费;并变更了土地使用证,证上表明使用期限50年。我要问的问题是

1、企业对土地使用权摊销的年限是从1997年算起,并从2007年开始按照剩余年限摊销。这种做法对吗?

2、税务局认为,1997年到2007年之间的土地是无偿使用,无需进行摊销,而应该从2007年开始按照50年的年限进行摊销,税务局和企业就摊销时间产生分歧,到底哪家说的对,请专家分析解答,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按新的土地使用证的开始时间摊销。
2、那要看土地使用证上标明的开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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