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某集团公司控其子公司A,集团下设四个直属单位,分别是物业公司、机电修配厂、工程公司以及职工医院。直属单位主要为子公司A提供后勤保障。集团公司向其子公司A提供生活环境保障服务和公益服务,按矿区范围职工比例分摊,A公司每年向集团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生活环境保障服务和公益服务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
1、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分别为不同的纳税服务人,A公司每年向集团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生活环境保障服务和公益服务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能否在汇算清缴时计入职工福利费?
3、税务局认为这种费用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种做法对吗?他们的依据正确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集团公司本身没有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是独立的直属公司,因此集团公司收取费用是没有依据的,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双方都是子公司和直属公司独立纳税人,双方可以正常结算。因此税务的观点是正确的。如果支付给直属公司是可以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