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物流公司,公司机构所在地在湖南省。公司在云南省某新建电厂从一个电力安装企业承包了设备等物资的仓储、装卸、现场转运业务,并签订了分包合同。该电力安装公司要求我公司在云南省新建电厂所在地开具发票并缴税,以便他们抵税,但我公司主管税务局认为我公司应在公司所在地开票并缴税,不愿给我们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基于上述情况,您认为该分包合同业务的税金应在哪缴纳?我们可以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到云南省开票并缴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你公司从事的是设备、物资的仓储、装卸、现场转运业务,不属于建筑业电力安装工程作业的分包项目。
2、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在外地从事仓储服务,应该办理《外管证》或临时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