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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所得税处理

2012-05-23 11:20:2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运输部在运矿过程中把林业局木材检验站撞坏,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损失由公司负担,公司修缮用复合板取得增值税发票,金额9000元,进项税额1530元,规定修缮期间发生的电费1000元由公司承担,发票开具单位名称还是林业局木材检验站,请问老师,复合板费用、电费允许税前扣除吗,进项税允许税前抵扣吗。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以的,只要双方有协议及对方的收据就可以,属于与企业的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16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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