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上述政策中强调的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而我公司上市前已完成“企业办社会职能相关机构”的分离,而作为满煤矿企业正常生产过程必备的浴池是不具备“社会职能”的属性。
问:已已完成“企业办社会职能相关机构”的分离的上市企业的内部生产浴池是否应作为生产机构并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计入职工福利费处理。社会职能是指对社会开发,并不仅是为某某企业提供服务;如果仅仅是为企业提供服务,属于企业的福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