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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企业整合关闭补偿金的涉税问题

2012-05-30 11:40:06
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老师,您好!

我是一家煤炭企业。下辖两个煤矿,其中一个煤矿承包给个人经营,每年收取承包费。此煤矿当地政府下令同本地其他一家煤矿实施整合,关闭了我们这个煤矿,经协商,将该煤矿的所有房屋、井上井下机器设备及设施都转让给另一家煤矿企业,煤矿开采期限还有一年。收到了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本人认为此补偿金的构成应是房屋、机器设备及地下煤炭资源的补偿金,此补偿金应缴以下流转税。

1、房屋等缴营业税

2、机器设备等缴增值税

3、资源补偿金应缴营业税

以上应纳税种正确吗?

但是,本企业对承包者属于提前解除合同,应给与他个人一定的补偿金。请问:本企业支付他个人补偿时,他个人是否也要交纳营业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是的,你的处理正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56号
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办公室、供电线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动产(机电设备和材料)有偿转让,根据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对多种经营公司转让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动产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考虑到部分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为了避免划分,我局意见,对多种经营公司随同转让煤矿井口时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矿井时所转让的机电设备等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企业支付他个人补偿时,他个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上述情况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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