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有一份 上海市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系该市一物流公司开具的,项目为“普通货物” 是否可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上海市改征增值税的物流企业,是否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试点地区的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