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总局无偿给我们一栋楼作为办公楼,有总局国资委的文件。因多年未使用,需进行重新装修和改造。《企业所得税法》中,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四条当中,没有无偿划拨,请问专家,这种支出可否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如果不可,怎么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对方账面价值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装修费用按下面的文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与原使用或保管方联系,取得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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