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你好,我有几个问题需要咨询下
1、我们是煤炭开采企业,资源整合后在改扩建期间。
2、在进下改扩建掘进期间出来工程煤(已经形成一个回采工作面)
3、整个矿井未竣工决算,联合试运转在审批过程中。
4、但是矿进自2011年5月以后形成了第一个回踩工作面(相当于第一个采面已经进入生产状态)
5、形成了大量的材料、电费、火工产品、机器设备的进项税。(包括用于采面生产用的)
税务局在对我矿税务评估(2011年度),要求我们把2011年全年的进项税转出。依据是国税2009 113号文件。
原因是我们矿还没有联合试运转的批复文件。还在改扩建期间,不属于生产期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23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期间的在建工程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我个人想法是:
1、2011年5月第一个回踩工作面形成后,第一个回踩工作面已经进入了生产状态。5月以后的用于生产的进项税应该可以抵扣。
2、整个矿井2011年5月以后是基建和生产并行,只是联合试运转批复文件还在审批中。个人觉得实质大于形式。
想咨询下像我们这种情况在税法上能有什么可以参考的,是不是必须全部转出。还是用于生产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3、税法规定即用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的 进项税 是可以抵扣的。
4、现在国税部门就是抓着我们没有批复 ,不属于生产期间。除以小部分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可以抵扣,其他都不允许抵扣。请问老师能有什么税法上的规定能够帮到我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依据的文件只有国税2009 113号文件和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用于生产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实质大于形式,即用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的 进项税 是可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