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本单位因国有企业改制前有欠缴税金,2003年改制时因负资产政府承诺欠缴税金挂账,后当地地税局也说可随改制账务合并处理,企业账面已无欠税,但现在税务局又让交上,并承诺以财政补贴的形式返还,现在问题是财政补贴可以以专项收入不交所得税,可是以前年度税收滞纳金600多万该怎样处理,怎样才能有一个万全的账务处理。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三 号)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缴纳的税收滞纳金可以直接冲减利润分配-期初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