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我有个问题想请教,简要情况如下:
1.A公司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B公司是C公司的控股股东,A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时代为建设C公司所需要的地下设施(投资金额1.2亿),该地下设施位于A公司开发项目的绿化带地下;
2.因C公司受投资规模的限制,现计划由A公司代建完成后,由B公司买入再出租给C公司收取租金,租期25年左右,年租金约为投资金额的7%,按经营租赁方式。
我的问题是:
1.类似绿化带地下设施在以上安排下,如何缴纳房产税?
2.以上安排下涉及的营业税总额多少?还涉及其他什么税种?
3.有更好地纳税策划减少税收吗?
谢谢
学生 邓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按下面的文件缴纳。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1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
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2、建设方按3%缴纳建筑业的营业税,租金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