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成立于2007年,由于公司所属煤矿的采矿权证于2011年才办理完毕,于是于2011年补缴纳2007年-2010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请问可以在2011年或2012年企业所得税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2008-2009年属于免所得税期间。2009年的劳务费在2010年8月结算并收取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当年补交的以前年度的费用,只能申请以前年度退税,不能在当年扣除。2009年的劳务费不能在2010年扣除,只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