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请问:
1.竣工结算具体是指什么时点?是指业主与施工单位为进行工程款结算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决算审核吗?还是指其他的时点?这个时点与会计准则要求的在建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点差异较长时间怎么办?
2. 根据规定,发生的试运行收入,纳税上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竣工结算前试运行期间的利息支出继续资本化。请问:试生产期间发生的与试生产相关的原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等是否也要资本化还是与试运行收入相匹配确认成本费用进行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以竣工结算报告为准。
2、试运行收入与试生产相关的原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