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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的机器设备进项税抵扣问题

2012-07-04 21:42:23
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是关于煤层气(煤矿瓦斯液化)的开发利用的一个新能源单位(是一般纳税人),是个节能环保、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企业。工程项目由总包承担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即将投产,欲与总包单位结算,总包单位将开出部分大额的生产用机器设备的增值税发票,那么我们在进行增值税抵扣时按照税法规定是否可以进行抵扣?抵扣率有什么规定?抵扣率是多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销售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销售自产的货物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的劳务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
2)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外购的货物的行为,开具营业税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缴增值税。

2、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3、抵扣率为增值税税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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