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与B公司重组,新设合并成C公司,A、B、C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为内资企业。对A、B公司进行税务清算,办理注销手续,现A公司的分公司D仍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将近千万元,请问A公司的分公司D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由C公司承继,并说明税法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有未抵扣的进项税,可以继续在合并企业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被合并方存货、固定资产等的转移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此外,如果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有未抵扣的进项税,可以继续在合并企业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