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2000年一名残疾军人转业到我公司,按照我省税务机关相关文件可减免40%的个人所得税额,我公司不知道这名残疾军人有残疾证,没有使该职工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从2000年以来一直全额代扣代缴该职工个人所得税,请问就以前年度多交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是否应该退还?如果能退可以退多少年的?有无法律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依据征管法的规定,三年以内发现多交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超过三年就不能退了。
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