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库车伟晔矿业有限公司2010年与采煤队签订采煤合同,当时“劳务费”发票开票税率为5.24%,2010年3月由于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劳务费”发票开票税率为变为7.24%,但我公司已于采煤队签订采煤合同,无法变更,我们就承担了7.24%-5.24%=2%的开票税率,做入管理费用--其他326万元,在做企业所得税时,将承担2%的开票税率的金额326万元,做税务纳税调增326万元,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最近地税局进行税务检查,认为承担2%的开票税率的金额326万元,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65.2万元。我们认为:1.税上加税,不妥。2.纳税申报调整资料(做税务纳税调增326万元)也属于我单位的会计财务资料,也就是“税务纳税调增326万元”也属于从账面剔除了326万元。请问对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也就是说,这是对方应当负担的税,你们没有办法只好自己承担,所以企业所得税是必须要调增的,只是纳税的调整项目,不等于从账面剔除,因为不属于您公司的费用。至于建筑业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那个采煤队可能不是法人企业,所以税务机关才要求扣缴个人所得税,建筑业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是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只能按地方政策执行,这是谁都拿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办法的。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那就是税务机关的不对了,您可以拿出当时开发票税务机关代扣的缴款书给他们看看,说明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不用再交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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