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看了财税[2008]170号、国税函[2009]90号和财税[2009]9号,不太理解,公司有一辆2009年购入未抵扣的自用车辆销售,应该按旧货处理,4%减半征收?还是根据财税170号文按适用税率征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出售旧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4%)×2% 缴纳增值税)。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