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集团下两个控股子公司要合并,方式是一家吸收另一家,合并对价原则是:任一股东在合并后的股权比例=任一股东在两公司评估基准日净资产评估值之和/两公司评估基准日净资产评估值总额之和
请问:1、这种合并方式所得税是否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2、存续公司原股东中一个为自然人,吸收合并后股权发生变化,按照上述对价原则,会否涉及其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需具体分析。看是否有非均衡性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