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新成立一家非建筑施工企业,因公司暂没办公地方,在工地上搭建一些临时办公设施,项目建成后,这些设施将拆除,请问这些设施怎样进行会计处理?若计入在建工程后,项目完工后分摊结转到固定资产时,这样会增加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可否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核算?另外可否用固定资产核算,拆除时用固定资产清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工地临时设施属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核算范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概念来看,企业工地的临时设施应属于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但从会计核算的实际来看,考虑到临时设施的特殊性,往往将临时设施单独核算,专门设置“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核算临时设施的成本和摊销,但其日常计量、摊销和后续支出以及处置等遵循的是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