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山东省)有一名员工,被认定为三级残疾,并有县残联签发残疾证件,请问该员工在个税缴纳方面有什么优惠?国家和省级现行的相关文件有哪些?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各地不同,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