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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民小区收取电力配套费是否缴纳所得税

2012-10-20 15:37:22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属于天津开发区电力供应企业,根据天津市物价局规定,收取新建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费,为小区做电力配套建设,并负责后期电力设施的维护工作。在收取配套费时,签订小区配套建设合同,合同中明确负责后期维护。小区配套建设完工后,我公司按收取的金额开具营业税发票。请问,该项业务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公司先行做法是将工程完工后的盈余计入递延收益,并按20年分期结转收入,缴纳所得税。(因我公司后期还有该项业务的支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按后期维护的期间确认收入,按下面的第4款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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