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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2011)111号文营改增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2012-10-22 17:20:42
提出如下问题:
111号文的附件1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款,其中有一项是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我想问的是:既然加工修理修配也是缴增值税,从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为什么就不能抵扣,特别对运输企业,其车辆维修成本占了很大一块。

另一个问题是,以上第(一)款的后半部分(其中涉及固定资产、、、、、)该如何理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基本原则:购入的固定资产除了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外,其余的只要不是直接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职工福利其进项税都可以抵扣。
2、专用于即指直接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3、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这里所指的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该是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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