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营改增后物流运输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运输服务及仓储、装卸搬运等物流辅助服务,税务在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是按企业整体应纳增值税收入500万核定,还是将运输和辅助服务分别按照应税收入认定,目前税控装置是分别不同的装置,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应该是统算。见以下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计税方法。
1.《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下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2〕71号
四、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