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与其他企业共同取得政府配置的煤炭资源,共同设立公司A,期间为加快煤矿的开展,我公司将部分股权转让至B企业,转让协议约定先支付30%定金,剩余款项在煤矿探矿权、采矿权取的后进行支付,目前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因A企业目前探矿权、采矿权尚未取得,股权转让协议存在作废的可能。目前当地国税局要求企业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地地税局要求企业按照收到款项的30%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请问当地要求企业缴税的依据充分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税局的要求是正确的。企业所得税只能在一个税务机关缴纳,不应该国地税同时征收。另外,股权转让是不交营业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