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将新购买的小汽车无偿赠与关系单位,未经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请问我公司应计入什么科目,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吗?年末是否要纳税调整?适用哪个条款?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三 号)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