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我单位是一煤炭企业,我们矿区有自己的铁路专用线发运煤炭产品。每次发运时,我们先给客户代垫运费,等铁路上开具运费票据后,我们把运费票转给客户,客户再付款。在铁路票据上收费项目有保价费、抑尘费、印花税、运费等项目(在同一张票据上),税务局认为抑尘费等项目不属于运费,要求我们按代垫代收其他费用交纳增值税。请问税法上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必须交增值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运费的具体项目税法没有具体规定。你们可要求其提供文件依据。
增值税条例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