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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行业初装费按营业税什么税目征收?

2012-11-19 20:00:04
提出如下问题:
向用户收取的燃气管道入网费(初装费)按照国税函【2002】105号是按照建筑业3%缴纳营业税,请问,该文件注销后,该初装费应按照营业税的什么税目征收?最近文件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该条没有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的规定,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然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又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下面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专家回复
初装费按建筑业的混合销售3%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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