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北京一家公司A,属于研发性质,没有销售资质,研发出产品后,投资(收购)异地一家公司B(A占B的股份90%),专门销售A企业产品,但销售人员、管理人员驻地都在北京,那么这些人员应与谁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社保由税谁支付?,如果采用A支付这些人员工资、社保、经营费用,之后A向B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可以么?给B开具什么发票?有什么涉税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专门销售A企业产品,但销售人员、管理人员驻地都在北京,那么这些人员应与谁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社保由税谁支付?
需要由B公司签署合同,支付工资、社保等。
2、如果采用A支付这些人员工资、社保、经营费用,之后A向B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可以么?给B开具什么发票?有什么涉税风险?
需要人员合同也有A签署,A支付,工资社保等。
可以开具管理费用发票,合理开发票无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