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税务在我公司稽查,现有几个问题,我们意见不一,请指正:1、公司储煤,为环保达标,购入“防风抑尘网”建于煤堆四周,记入在建工程,税务认为此进项不可以抵扣,有什么依据才能推翻不能抵扣的说法?我认为是自行购入的,找外单位安装的而且用于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完全可以抵扣,此观点对吗?2、为煤场照明购入的高杆灯和路灯,依据什么才能进项可以抵扣?3、税务查补增值税数额5万元以下,可以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帐务处理吗?具体分录如何列?4、查补增值税,相应的附加税也必须交滞纳金吗?5、查补增值税的滞纳金如何算?如:2万,记帐日期2010年8月19日,要交多少钱?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只要该物是可以移动的,就可以抵扣;如果属于不动产就不能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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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不能移动的是不能抵扣的,同上。
3、查补增值税,相应的附加税也要缴纳并交纳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1]0号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凡检查后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分别进行处理:(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若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且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科目的余额冲去,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现举例说明如下(假设均为跨年度帐务调整): 1、由于少计收入或不计收入,而少计增值税应补缴税款的帐务调整 [例1]、经查某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取得含税收入11700元,开具普通发票,货款存入银行。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1700 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计提增值税,帐务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 [例2]、经查某工业企业销售产品一批,取得含税收入128700元,开具普通发票,产品成本为96500元,货款存入银行。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8700 贷:其他应付款 128700 检查发现的问题:取得产品销售收入,未作销售处理,记入无应付对象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未计提增值税。 帐务调整: 借:其他应付款 1287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8700 产成品 965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500 [例3]、经查某市轮胎厂,销售给个体汽修厂汽车轮胎一批,取得含税收入17550元,未开票,款存入银行,产品成本10970元。 企业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17550 贷:产成品 17550 检查发现的问题:取得产品销售收入,未作销售核算,以多转产成品成本的方式,将收入挂帐,未计提增值税、消费税。 帐务调整: 借:产成品 6580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55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5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