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签订的合同已按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之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增加原合同金额,然后又续签了补充协议,减少金额,这样应该怎么缴纳印花税?原金额已缴纳过。是算个净值缴纳,还只缴纳增加金额?减少不缴纳?例如 建安合同签订金额500元,补充协议增加300元,又签订补充协议减少了200元,原500元已缴纳过印花税,之后该怎么计算缴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800元缴纳。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