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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确认

2012-12-11 14:42:44
提出如下问题:
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实行常年受理,集中确认的原则,企业申报项目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出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7f6651170100ukzd.html

国税发[2008]116“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怎么理解上面两段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到底要不要将开发项目事先到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

我公司在福建省,目前我公司研发项目立项没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审核,这样能不能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要经过审核,时间也来不及了,请指导.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不能申请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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