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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用土地及其附着物是否需要开票咨询

2012-12-12 20:11:50
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一家煤矿,在我们的工业广场内及采区内有部分居住户需要搬迁,搬迁时我们支付的这部分补偿费(房屋、土地及其附着物),直接支付给了村民,村民无发票给我们。我们只能用双方确定的补充协议及村民出具的收款收据入账。这样可以吗?

就以上问题希望得到相关专家的答复,最好将结果回复到邮箱939977809@qq.con。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不用开具发票,不是经营行为,有收据、协议、村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即可。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如下业务无须取得发票:工资薪金、土地出让金、股权受让款、拆迁补偿费、捐赠支出、违约金(交易不成立)赔偿款、接受投资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境外劳务费、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总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营业税劳务、总分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划拨、公司合并或分立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等等。只有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劳务范围内的劳务才需要开具发票,如果不属于这两个税的范围是不用开具发票的,如果开具反而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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